此外,即使2019年10月撤回修例,文章仍呼吁公众公开反抗香港政府;在《国安法》实施前,公开要求制裁政府高级官员;《国安法》后仍间接但易于理解地表达希望实施制裁。法庭认为,其中17篇文章均客观上具煽动性,旨在引发对政府憎恨、藐视及挑动对其离叛。

2019年4月28日的反修例游行。(资料图片)
持续削政府合法性、远超法例容许范围
针对有否串谋发布的协议,法庭认为,黎智英与高层案发时均知悉文章具煽动性,该些文章与黎的政治观点一致、亦获黎的同意,黎批准发布是希望让抗争运动持续。法庭认为,须从黎的政治立场解读涉案文章,并进一步裁定,黎是利用《苹果》实现其反中国的议程。
法庭指,黎认同西方价值,视中国堀起为对世界威胁,并认为西方应团结对抗中国,其“终局之战”(end game)是要改变中共政权。法庭形容,黎沉迷于将中共价值改变为西方价值,以制衡中国影响力;又认为中国是独裁政权,希望中共不再执政、或至少习近平下台,目的争取美国及西方支持,动摇中共管治。
法庭认为,涉案文章普遍支持黎的议程,黎是有意识地利用《苹果》和其个人影响力,进行持续不断的运动,意图削弱中央及特区政府合法性或权威,及损害中港政府与香港居民关系的目的,远超出煽动罪第9(2)条免责辩护所允许的范围。
指高层成为协议一分子黎智英为主脑
就《苹果》副社长陈沛敏等从犯证人供称,涉案文章非为批评而批评,而是旨在改变认为错误的政府政策,包括希望撤回修例、不要滥暴等,法官认为,高层完全知道黎智英反中立场、及望损政府合法性的议程,但他们仍愿意随黎行事、成为协议一分子,同样超出法律范围,裁定案发时存在协议,黎智英为主脑,其他人知情及愿意参与发布煽动刊物。
控罪二:黎智英有否与《苹果》高层串谋勾结外国势力?

“请求”可明确或隐晦、毋须实质致制裁
至于黎智英另面对的两项勾结罪,控辩双方早前就何谓“请求”争议。法庭裁定,按一般及普遍意思,“请求”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亦可以是明确或隐晦(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重要的是作出请求的人,意图由外国实施制裁。法庭不关注制裁措施的有效性,而是相关措施是否针对中港政府;亦认为对政府官员的制裁,也符合条文对外国制裁的定义,科技禁运亦可算作“封锁”或“敌对行动”。
法庭续指,就勾结的控罪元素,仅包括被告作出请求、该请求是向外国作出、目的是制裁中港,并不要求行为实质上导致任何制裁、封锁或敌对行动发生,罪行是“行为罪”而非“结果罪”。法庭亦不同意,须证被告知道协议是违法,因对法律无知并非辩护理由。

黎“意志坚定、大胆和不服从”
控罪二指黎与《苹果》高层勾结外国势力。法庭指,无疑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前透过《苹果》、Twitter账户、访问等公开请求制裁,亦与《苹果》高层达成请求制裁的协议,问题是《国安法》后,协议有否继续?
法庭考虑的,包括黎智英的性格。法庭指《国安法》后,黎智英无再公开直接请求制裁、高层亦尝试减低风险,但与此同时,从黎对个人背景的自述、以及《国安法》前后不同场合的公开发言,可见黎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有强烈看法、且不会轻易放弃的人,如被捕后曾受访称,如知道将发生的事仍会做同样选择,因这是其性格。法庭指,黎塑造的形象,是虽年纪较大,但“意志坚定、大胆和不服从”,为其目标奋斗至最后一刻,“此形象与我们对他52日出庭作供的观察完全吻合”。

黎《国安法》后仍间接隐晦请求制裁
法庭续指,大量证据显示黎在《国安法》生效后,仍继续表达其反中国的立场及请求外国制裁,只是透过较间接和隐晦的策略、收敛激烈言辞。例如2020年7月1日《国安法》生效当天,报章列出两页政府高官等肖像、指为“历史纪录”;7月4日论坛版主题“国际棋盘上的香港”,有三篇文章支持制裁;黎智英〈时间就是武器〉、〈大时代快将来临〉称美国制裁不会减少;黎12月受访称,希望美政府会以人权、法治等作为与中国贸易谈判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