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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案裁决‧判词剖析,一文梳理855页判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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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庭指黎智英《国安法》实施约一周后开始的“Live Chat”节目,形容中国为西方世界“敌人”、每一集充满黎的反中立场,举例黎曾提及“如果我们不改变中国,就将被中国改变⋯⋯美国现在是在单独对抗,当德国、欧盟、澳洲、加拿大等意识到无法靠自身抗衡中国时,就会慢慢加入美国的联盟”,是隐晦地请求外国与美国合作,对中国采取行动。法庭又指,黎的 Twitter在“灰色地带”运作,如他于8月评论美国制裁中港官员的新闻,提及“那些取消参选人资格的选举主任呢?他们应该为决定负责任吗?”,是隐晦但清楚地请求制裁选举主任。

法庭认为,黎智英《国安法》前请求外国制裁的行为,在《国安法》后没有停止,黎即使知道有法律风险,仍继续请求外国制裁,其唯一调整是形式而非实际上,由《国安法》前公开直接请求、改为较间接和隐晦地请求,但其意图依然如故、继续推进串谋,协议亦持续至《国安法》后,裁定罪成。

公司被告对串谋知情且愿参与

三间《苹果》公司同时面对控罪一及二,法庭裁定两罪串谋得到各公司被告配合,而黎智英和六名高层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动体现,他们身为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决策者和指导意志,故他们就控罪所具意图,也是各公司意图,裁定公司被告对串谋知情且愿意参与。

控罪三:黎智英有否与陈梓华、李宇轩串谋勾结外国势力?

黎对 IPAC及 SWHK等工作知情

控罪三指控黎智英与“重光团队”勾结外国势力,法庭指,无疑《国安法》前后,Mark Simon、李宇轩、陈梓华、刘祖廸等人有协议,进行国际游说,寻求国际支持在港的抗争运动,并有意将请求外国制裁纳入其行动之一;黎智英亦一直意图请求外国制裁。那黎智英是否这协议的一分子?

法庭指,控罪三主要依赖陈梓华证供及黎智英讯息,法庭接纳陈的证供,包括陈供称黎知道“G20”众筹,并透过 Mark Simon给予财政支持;黎望团结“勇武”与“和理非”,藉陈梓华与“勇武”连系;黎又指陈可透过 Mark Simon联络他,Mark Simon会尽力协助和满足其要求,法庭认为如非黎的指示,看不到为何明显是大忙人的 Mark Simon,会不怕麻烦与陈梓华见面、帮助他及给意见。

法庭又接纳陈梓华称,Mark Simon建议 SWHK(Stand With Hong Kong)加入 IPAC,认为考虑到黎与 Mark Simon的关系、对 IPAC的认知和对寻求国际支持的重视,黎“本质上不太可能”从未被告知 SWHK加入 IPAC;亦接纳陈称在 Mark Simon协助下成为 SWHK US的成员,组织几乎每周向 Mark Simon汇报。法庭认为,若 Mark Simon非黎的“左右手”,不可能有如此影响力,唯一合理推论是 Mark Simon得到黎的同意处理 SWHK US事宜,黎全部知情。

指 Mark Simon向黎汇报游说活动

法庭又认为,黎智英知道李宇轩、陈梓华和刘祖廸在《国安法》前后也有参与国际游说,当中 Mark Simon作为“耳目”,向黎汇报香港对美游说的活动;陈梓华亦供称,黎智英知道李宇轩2019年12月与 SWHK成员访美之行,又在台北叫陈和刘祖廸与较低级别的“台底”外国官员建立连系。法庭亦裁定,黎智英知道 IPAC及其工作,当中《苹果》曾大篇幅报道“揽炒巴”加入 IPAC、又曾访问“揽炒巴”,黎 Twitter亦有分享访问及向他致敬。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集志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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