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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良勇:《文革十六条》践踏人权法治的五大斩杀机制

—现代政治文明视角下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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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十六条》不仅规定了文化大革命的目标、对象和方法,而且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行方式提供了制度性语言:以领袖思想代替理性讨论,以阶级身份代替人格平等,以群众专政代替司法程序,以政治运动代替法治原则,以全面动员代替社会自治。《文革十六条》把中国推入了人类和平时期最严重的政治与人权灾难之一。数百万人非正常死亡,数千万人遭受批斗、拘押、刑讯、残害或其它形式的政治迫害。经济、文化、教育、社会、道德、宗教等都遭到毁灭性破坏。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毛泽东。 文化大革命不是一场偶然失控的群众运动,也不能简单解释为少数人利用了领导者的错误。它是毛泽东长期推行的个人崇拜、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群众专政思想的一次全面爆发。

文化大革命毛泽东长期推行的个人崇拜、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群众专政思想的一次全面爆发。图为1966年6月1日,在北京的一次游行中,红卫兵挥舞毛泽东的“红宝书”。(Jean Vincent/AFP via Getty Images)

引言:当五道制度边界同时失守

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通常简称《文革十六条》。这份文件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却在文化大革命中取得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实际效力,成为煽动群众、划分敌我、改造思想、摧毁原有国家机关和重组整个社会的重要政治纲领。

《文革十六条》不仅规定了文化大革命的目标、对象和方法,而且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行方式提供了制度性语言:以领袖思想代替理性讨论,以阶级身份代替人格平等,以群众专政代替司法程序,以政治运动代替法治原则,以全面动员代替社会自治。《文革十六条》把中国推入了人类和平时期最严重的政治与人权灾难之一。数百万人非正常死亡,数千万人遭受批斗、拘押、刑讯、残害或其它形式的政治迫害。经济、文化、教育、社会、道德、宗教等都遭到毁灭性破坏。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毛泽东。

文化大革命不是一场偶然失控的群众运动,也不能简单解释为少数人利用了领导者的错误。它是毛泽东长期推行的个人崇拜、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群众专政思想的一次全面爆发。毛泽东并非到了晚年才突然犯错,而是一生都在犯错犯罪,文革只是集中暴露了其长期政治实践中最危险的制度逻辑:不允许独立思想,不承认人格平等,不尊重法律程序,不接受权力约束,并将整个社会变成贯彻个人意志的独裁机器。文革是毛泽东极端邪恶本性和滔天罪恶的全面暴露、全过程暴露和总暴露。文革使中国人普遍意识到,毛泽东不是大救星而是大灾星。

现代政治文明并不要求世界各国采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但它至少确立了若干公共权力不得突破的基本边界:思想不能成为国家强制改造的对象;个人不能因出身和身份被剥夺基本权利;任何人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定罪和惩罚;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约束;社会必须保有教育、学术、文化、宗教和职业生活的自治空间。

这五项原则不是抽象的道德口号,而是人类在经历宗教战争、专制统治、种族迫害、法西斯主义和极权灾难之后逐步建立的制度防线。思想自由保护人的精神世界,人格平等保护人的法律地位,程序正义保护人免遭任意惩罚,法治国家约束公共权力,社会自治则防止国家吞噬整个社会。文化大革命之所以能够演变为一场全面的人权灾难,正是因为这五道制度边界被依次突破,并最终全部失守。

笔者在此强调,本文提出《文革十六条》践踏和斩杀人权法治,并不是说文革前毛共(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已经确立了法治原则,或者说建成了法治国家,人权有保障。从中共成立到现在的整个历史来看,中共根本没有建立起实施宪政法治,保障基本人权的概念。毛泽东打江山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当皇帝。如张国焘所评价:“润之(毛泽东)一天没有登基当皇帝,是不甘心的。”1920年代中共搞的农民运动是痞子运动,利用地痞流氓羞辱屠杀地主乡绅,抢其财产。这就是文革的雏形。1930年代的“肃清AB团”和富田事件,是毛泽东为了清除异己、大规模杀人立威。1940年代的“延安整风”是暴力洗脑,所谓“抢救运动”就是大搞“逼供信”,乱打特务消灭异己。中共建政,实际上是专制复辟,并发展成极权专制。中国从晚清预备立宪到民国时代废除人治,建立法治的努力和成果全部化为乌有。毛泽东成为隐性皇帝。中共的所谓“解放”,实为“奴役”。一般野心家杀人是为了打江山,打下江山会让老百姓休养生息,而毛泽东打下江山是为了继续杀人折腾。暴力土改消灭了地主乡绅和农村人才。镇反肃反是毛共自食其言违背《约法八章》杀害前朝军政人员。反右运动是毛泽东玩弄阴谋镇压知识分子,禁止异议。“大跃进”制造大饥荒,饿杀数千万农民。“四清运动”旨在将大饥荒的责任转嫁给农村基层干部。文革是毛共暴政乱世害人发疯发狂的顶峰。《文革十六条》集中体现了毛共侵犯人权抛弃法治的反动政策,所以笔者拿它作为研究文本。

一、斩杀思想自由:思想改造突破现代文明第一道制度边界

现代政治文明首先承认,人是能够独立思考的主体。思想、信仰和表达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可以反驳一种观点,可以通过教育和公共讨论传播某种价值,也可以依法限制直接煽动暴力和犯罪的行为,但不能把人的思想本身当作需要强制整治的对象,更不能由一个政党、一个领袖或者一种意识形态垄断真理。

《文革十六条》明确要求以毛泽东思想作为文化大革命的行动指南。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这并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指导,而是意味着毛泽东思想被确立为判断一切人物、言论、学术和艺术作品的最高标准。个人是否正确,不再取决于事实和逻辑,而取决于是否符合毛泽东的政治判断;一种思想是否可以表达,不再取决于它是否违反法律,而取决于它是否被认定为“资产阶级”“修正主义”或者“反革命”。

毛泽东这个独裁者既当领袖,又当导师,既垄断最高权力,又垄断思想解释权,并通过行政手段、群众运动暴力恐怖迫使全国人民服从其个人思想,这已经不再是思想教育,而是地地道道的精神强奸。从制度意义上说,它是对人格独立和精神尊严的侵犯,可以称为最高统治者对个人精神世界的强暴。

“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正是这种制度逻辑的典型写照。理解不再重要,服从才是唯一要求;理性判断不再具有合法性,政治忠诚成为一切评价的前提。思想一旦被规定为只有一种正确答案,所有不同意见便都可能被解释为敌意,批评政策可能被定性为反党,质疑领袖可能被定性为反革命,甚至沉默、日记、诗歌、私人谈话和无意中的语言差错,也可能成为政治罪证。

文革中,许多公民因为发表独立见解、质疑个人崇拜或批评政治路线而遭到关押、酷刑乃至处决。刘文辉、遇罗克、林昭、张志新、王申酉、李九莲、钟海源、方忠谋、丁祖晓、李启顺、王佩英、陆洪恩等人被毛共残酷杀害的案件,虽然具体案情和历史背景各不相同,却共同显示了一个制度事实:当毛泽东思想被规定为唯一真理,独立思想便被转化为政治犯罪和敌对行为。如果说他们是追求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革命者,那么毛泽东则是不折不扣的反革命头目。毛泽东思想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崇拜、权力垄断、阶级斗争、群众运动、暴力恐怖、愚民政治、无法无天、折腾破坏,违背伦理原则、科学原理和自然规律等,归根结底是乱世害人。

《文革十六条》提出“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要求破除所谓“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这些概念没有清晰的法律定义,也没有客观、稳定、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认定标准。什么是“反动学术权威”,什么是“资产阶级思想”,什么属于“四旧”,最终取决于政治权力和群众组织的解释。这种无限开放的政治概念,既可以指向某种理论,也可以指向一名教师、一部著作、一种服饰、一座古迹,甚至一种生活习惯。

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大字报受到最高权力赞扬后,全国高校的大字报、批判会和夺权运动迅速扩大。学校停课,教师被批斗,学术研究中断,大量图书被焚烧和销毁,私人书信被搜查作为“罪证”。中国科学院和各大学的大量科研活动陷入停顿,历史学、哲学、文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必须接受政治标准的审查。文革期间,我家附近的收购站堆满了待毁的各种书籍。因学校停课,有两三年时间,我常常躲在收购站读书。

思想自由被摧毁之后,社会失去了最基本的纠错机制。没有人敢指出政策荒谬,没有人敢反驳政治谎言,没有人敢公开质疑领袖判断。独立思考者被孤立,沉默者被迫表态,盲从者得到奖励,告密者和施暴者反而被视为政治积极分子。

现代政治文明设置的第一道制度边界,是公共权力不得占领人的精神世界。《文革十六条》以毛泽东思想为唯一尺度,以思想改造为政治目标,以群众批判和国家暴力为实施手段,突破了这道边界。思想不再属于个人,真理不再接受检验,领袖意志成为最高裁判。第一道边界失守之后,其它制度防线也随之动摇。

二、斩杀人格平等:身份划分突破现代文明第二道制度边界

现代法治的第二项基本原则,是人格平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一个人可以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但不能仅仅因为血缘、家庭、出身、种族、宗教或社会身份而被降低人格、剥夺权利或者视为天然有罪。

中共建立政权以后,延续并强化了以阶级成分划分社会成员的制度。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被统称为“黑五类”,干部、工人、贫农、下中农等身份则被赋予不同政治价值。文化大革命期间,“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动学术权威”“现行反革命”“阶级异己分子”等政治标签不断增加。个人的法律地位、受教育机会、就业安排、婚姻选择、社会评价甚至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家庭出身和政治身份的决定性影响。

“血统论”虽然不是《文革十六条》的正式条文,却是阶级身份制度在文革初期的极端表达。“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把个人政治价值直接归结为父母身份,把人的尊严和权利变成一种可以世袭或剥夺的政治资格。这种观点后来受到批评,但它能够在红卫兵运动中迅速流行,说明其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建立在长期阶级划分和身份歧视的制度基础之上。

遇罗克1966年发表《出身论》,反对以家庭出身决定个人命运,主张评价一个人应当依据其自身思想和行为。这原本是现代文明最基本的人格原则,却在当时被毛共视为对现行政治秩序的根本挑战。遇罗克1970年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说不过就杀”,这说明中共的极权制度比封建法西斯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遇罗克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一个青年思想者遭到杀害,更在于它揭示了两种制度原则的正面冲突。一种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以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种原则则把个人固定在阶级和家庭身份之中,使其出生时便可能成为政治上的“原罪者”。如果遇罗克是追求人格平等和个人权利的革命者,那么杀害他的毛泽东之流则是维护身份压迫邪恶制度的反革命。

遇罗克是谁下令杀害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吴德的儿子吴正伦说,是周恩来。周说:“这样的人不杀,杀谁?”。笔者根据网上大量资料分析指出,杀遇罗克可能是毛泽东的旨意,周恩来下的命令;或者是周恩来逢君所恶,擅自下的命令。无论细节如何,这都是暴君和酷吏邪恶共振的一个典型案例。周恩来是毛泽东第一酷吏。国家以政治罪名处决一名主张人格平等的青年,证明毛共极权制度是残暴反动的。因为遇罗克的文章从根本上揭露和批判了以血统论、阶级成分来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与政治人格的法西斯制度的荒唐性和罪恶本质。

阶级身份制度与纳粹德国的种族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二者的历史背景、意识形态和实施方式存在重要差异。然而,从制度结构上看,两者确实具有值得警惕的共同特征:先按照群体身份划分社会成员,再赋予不同群体不同的人格价值和法律地位,继而对特定群体实施排斥、剥夺、强制迁徙、拘禁和暴力迫害。纳粹种族制度主要依据所谓血统和种族标准,中共阶级身份则更具政治任意性。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并非由稳定法律确定,而随着最高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变化。一个人今天可以是革命干部,明天可能成为“走资派”;今天是劳动模范,明天可能因为一句话、一篇文章、一本日记或一次私人谈话成为“现行反革命”。甚至自杀,也可能被定性为“自绝于党和人民”,从而继续牵连家属。

身份政治一旦与群众动员和暴力许可结合,就会迅速滑向群体迫害。1966年北京“红八月”期间,至少有1772人被活活打死,单日被打死人数最高达228人,同时伴随数万户家庭被抄家和驱逐出京。其中不少受害者属于“黑五类”家庭成员。北京大兴县在1966年8月底发生针对“黑五类”及其家庭成员的大屠杀,共有325名“黑五类”及其家属被杀害。受害者最大80岁,最小仅38天。全县共有22户人家被当场杀绝。

1967年8月至10月发生的道县大屠杀更能反映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和暴力思想。中国湖南省零陵地区(包括道县及周边10余个县市)政府、武装部与保守派群众组织“红联”策划,针对所谓的“黑五类”及其子女进行残酷屠杀。历时66天,整个零陵地区共有9093人死亡(7696人被杀,1397人被逼自杀)。受害者除了“五类分子”,还包含大量未成年人及婴幼儿,甚至有家族遭到满门抄斩。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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