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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明:政审歧视是共产党威慑人民的政治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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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希特勒利用犹太人作为牺牲,来转移人民的视线。毛泽东利用地富反坏右作为牺牲,转移人民的视线。现在习近平打击所有敢于独立思考,提出批评的知识分子,让这些异议人士做当代专制下的牺牲。

人皆生而平等。这是美国人权宣言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联邦德国的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说,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第三条第三款说: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歧视或享特权。

政治附加刑

说起文革时代,我们都不会忘记,敢于质疑中共中央政治运动的整人方式,敢于挑战毛泽东整个文革战略的张志新被宣判为现行反革命。在监狱中,她忍受了非人的虐待,被毒打,被侮辱,最后先被残忍割喉,然后被枪杀。跟毛泽东有政治路线分歧的刘少奇,被批斗撤职,非法关押,不给治病,孤独惨死;他的妻子和子女被虐待、被逼死,或被监禁。被中共处死和监禁的囚徒们全都经历过各种各样的残酷虐待,……这些酷刑虐待都没有记录在每个囚徒的判决书上,实际上是中共专政当局实施的非法附加刑。

什么是附加刑?通常给予犯人的判决都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监禁(有期或无期徒刑),死刑等等;附加刑则是,1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和3没收财产。我们知道,文革时期,人人都没有多少金钱。罚款也不可能很高。地主富农的财富都被农民分了。资本家公私合营了,文革初期也被抄家了,很少家庭拥有房产和巨款。所以,在那个时代,罚款和没收财产这两种附加刑,几乎没有威慑力。唯独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条还有一点意义。但是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之下,表面的意义是说,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当不当人民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人代会和政协根本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从来都没有关心过什么人大、政协,更没兴趣自己去参与。所以,中共在五十年代就感觉到司法形式上的附加刑显然不能令地富反坏右感到恐怖和绝望。于是在不断持续的政治运动中,在毛泽东阶级斗争理论花样不断翻新的情况下,(在苏联的先例指导下),阶级路线——贱民歧视的附加刑应运而生。例如,在服刑时期必须进行思想认罪的精神压迫。质疑毛泽东错误政策方针的人并没有犯罪,地主富农是占有了一定的土地和房产,也不是刑事犯罪,要求认罪本身是荒唐的事情。再如,给刑满释放人员增添附加刑:刑期结束,法律处罚结束了,五类分子的帽子没有摘掉,此人的政治贱民身份依然没有解脱,依然处于贱民地位。如果被逮捕之前来自大城市,或来自边疆沿线,就不得回到他原来的地方,不得与家人团聚。只有内地农村来的才能回家。文革时期,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必须留场(劳改农场)就业,也就成为所谓的“二劳改”。与服刑的犯人略微不同者,就是有了一点工资收入,放假可以进市镇走走,而且照样必须请假、报到。刑满释放依然不准回家;这样的法律,历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既不判终身监禁,又不准返回家庭,堪称是世界上最冷酷的严刑峻法。

这里涉及到一个汉语新词:(政治)帽子。

帽子起源于反右派运动

政治帽子是从反右斗争中开始的。打成右派,就是戴上了右派帽子。大规模给知识分子戴上右派帽子是1957到1958年,然后大部分押解到劳改劳教的劳改营。一部分右派分子是判刑了,除了主刑,还有附加刑若干年。很多劳教处分连主刑都没有确定,附加刑就更不明确了,几乎近于遥遥无期。1959年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一封信件的提议,下达了一个文件,给认罪好的右派分子“摘掉右派帽子”。摘帽之后的处境稍好一些,但是社会上仍然把这些人成为“摘帽右派”,依然被列入另册,不被信任,不能发挥所长。

由此,帽子这个称呼却传开了,成为一个半官方认可的名词。说它是官方的概念,因为它上了中央文件;说它非官方,因为它从来都没有官方的法律定义。1950年,中共中央公布了《怎样划分农村阶级》(1950年8月20日《人民日报》)。明确说明,地主阶级分子认罪好,没有抵抗行为,满五年以上可以申请解脱;富农阶级分子则满三年即可申请。但是此项规定很少听说被实行。五六十年代,阶级斗争的弦越绷越紧,天天宣传说阶级敌人“人还在,心不死”,谁还敢提“地主富农表现好,恢复公民权利?”

右派摘帽的文件下达以后,“帽子”这个概念却被全面地推广了,地富反坏右的名称,就简称是政治帽子,到了文革时期,更加上了资产阶级、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等新的帽子,但前面五类的帽子,表明此五类人物,是不可接触者。帽子的说法简明扼要,说某人戴着某某帽子,人们立刻就明白,此人是政治贱民的身份尚未解脱,尽量避免与之接触,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凡是跟阶级敌人有过往来,就可能发生阶级界限不清的嫌疑。

有了帽子的说法,非法的政治附加刑的实施就更加方便可行了。从工作队划定阶级成分、党政领导确认右派、或者法庭判处反革命罪,帽子就戴上了。什么时候摘帽,没有刑期,也没有固定标准,一般掌控在基层领导官员的手中。1962年毛泽东提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到文革时期,阶级斗争之弦越绷越紧,绝对没有摘帽的说法,一直到胡耀邦平反冤假错案,方才逐步松动。

政治帽子是最方便的非法附加刑

共产党的法律基本都是从民主国家那边抄袭而来的,能够用于专制,就加以借用,不方便用,就绕开。附加刑,罚款和没收财产,乃至褫夺公权,都是不仅施及本人,实际上是既对犯人又对犯人家属的附加惩治手段。共产党可以借用,但是附加刑也有刑期限制,不便扩大施及范围,借用也不甚方便。于是,政治帽子作为土特产,就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产品。它直接链接到理论上的阶级路线,实施的则是贱民歧视。一方面避开了徒刑年限的麻烦,另一方面又可以更加深入地涉及犯人的亲属和子女。贱民歧视,从文革之前开始,可以影响到直系亲属、子女和旁支亲戚……的升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以及获奖、升职,甚至评选先进……。株连亲属也没有亲疏的界限,叔伯堂侄,娘舅表亲,方便伸延,不受制约;帽子附加刑也没有生死界限,即使犯人已经死亡,家属子女的贱民身份也没有改变的可能。历朝历代的严刑峻法,没有比中国共产党更残酷的法律了。政治帽子是中国毫无法治约束的附加刑。联邦德国的法律没有“父母犯罪,株连子孙的规定”。中国的不少法规直接抄袭德国,但“罪不诛连”中共就是不肯抄袭。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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