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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人迷奸案:药、暗语、非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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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害者出于对女性的仇恨、轻蔑、支配欲,实施谋杀、伤害、恐吓、性暴力或网络暴力,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把这种动机纳入考量,并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在司法实践里,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伴侣暴力、杀害女性、分手报复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仍倾向于把男性的占有欲、控制欲或报复解释为“激情”“情感崩溃”或关系破裂后的失控,有时甚至因此减轻处罚。修法之前,德国法律并非完全无法处理这类动机。法官也可以把针对被害人性别或性取向的犯罪动机,归入“蔑视人类的犯罪动机”之中。

第46条第2款第2句的“不人道动机”量刑考虑清单中,使其成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特别考虑的法定因素。

这意味着,如果加害者出于对女性的仇恨、轻蔑、支配欲,实施谋杀、伤害、恐吓、性暴力或网络暴力,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把这种动机纳入考量,并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在司法实践里,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伴侣暴力、杀害女性、分手报复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仍倾向于把男性的占有欲、控制欲或报复解释为“激情”“情感崩溃”或关系破裂后的失控,有时甚至因此减轻处罚。修法之前,德国法律并非完全无法处理这类动机。法官也可以把针对被害人性别或性取向的犯罪动机,归入“蔑视人类的犯罪动机”之中。

德国女律师协会曾对此发表声明,认为此次修法的重要意义,正是纠正这种司法盲区。它要求法官看见犯罪背后的性别权力结构:加害者是否把女性视为自己的所有物,是否因为女性不服从、不回应、不属于他,而实施暴力。换句话说,法律不再只看见一个具体的伤害结果,也要看见伤害背后的男权支配欲和对女性的不平等看待。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微信公众号-正面连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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