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回忆起来,N告诉刘淑,唯一能记起的异样是,当时住在张大鹏家她总是做带有性意味的梦。但在当时,她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梦是某种现实的映射。
但是否赴德国出庭作证,N一度十分犹豫。她已经在国内组建家庭,不希望家人知道这件事。最终,她决定瞒着家人独自前往德国。N很快拿到签证,德国方面为她订好了机票和酒店,并安排两名警察接机。
在法庭上,张大鹏始终没有看旁听席一眼。刘淑记得,他一直低头看着桌面,或转头看向自己的辩护律师。
2022年7月18日,张大鹏以Airbnb租客的身份住进一位单亲母亲家中。张大鹏实施性侵时,这位女性的11个月大的女儿,就睡在母亲旁边的床垫上。
由于药物造成记忆缺失,受害者起初对这次犯罪毫无察觉。直到张大鹏被捕后,警方分析他硬盘中的犯罪视频,她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什么。得知真相后,她仍要工作、照顾女儿,却长期被羞耻、失眠和恐惧困住。她不愿告诉朋友和家人,也不想寻求专业帮助。她还不断责备自己没有保护好女儿,担心女儿是否也曾被下药,甚至害怕青年福利局会因此把女儿带走。判决书写到,一年多以来,她无法打开自己的信件,只把它们原封不动地堆放着;她担心账单和催款,又不敢把攒下的钱花在度假上。她确信,自己的生活再也不会回到犯罪发生之前。

德国媒体Bild图片报报道《房东被诱骗并遭强奸》,法庭上的张大鹏用红色T恤盖住脸
2024年1月6日,张大鹏又将同事Y变成目标。Y和他原本是朋友,也曾与张大鹏的妻子和其他同事一起出国旅行;几个月前,两人还互换过备用钥匙,方便出国时帮对方浇花、照看猫。
直到张大鹏被捕后、警方在2024年12月发现相关照片和视频,Y才知道自己遭到侵害。得知真相之前,她甚至还在陪同张大鹏的妻子一起去见辩护律师;还应律师要求,帮张大鹏向雇主申请休假。她一直把张大鹏视为朋友而非加害者。
得知自己受害后,Y出现严重睡眠障碍,即使用药也无法缓解。她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害怕夜间有人闯入自己的住处。
张大鹏曾与他人交流:“最完美的情况是,她在迷醉中途醒来,这样就变成了强奸,而第二天她什么都不记得。这样你一次就能获得多种体验。”
受害者往往并不知道自己遭受侵害,留下的只有断裂的身体感受。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BKA在网站上提醒女性留意可能被下药的迹象:异常长时间睡眠、醒来后无法解释的疲惫、淤青,或在不是自己入睡的地方醒来。
Tong Z.案中,受害者大多来自他的社交圈。2024年,他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有轻度身心障碍的年轻女性。两人在他的公寓里吃晚餐时,他趁对方没有察觉,向她的酒中加入多片处方类安眠药。药物和酒精共同作用后,她逐渐陷入麻醉状态,躺在床垫上,只能极微弱地感知之后发生的事情。Tong Z.随后把她像“关节人偶”一样摆布,实施性侵并拍摄。
这类药物性侵剥夺的不只是身体反抗能力,也剥夺了受害者理解现实的能力。处方类镇静催眠药和酒精并用,会强烈压制中枢神经系统,使人陷入昏睡、意识混乱和记忆缺失。受害者可能记得服药前发生的事,却对服药后的经历、听到的话、看到的场景和身体遭遇完全“断片”。她们知道自己不对劲,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对许多受害者来说,性侵并没有随着身体醒来而结束。数字性暴力让受害者无法真正离开那个痛苦的案发现场。只要影像存在,她们就会不断担心:它是否被别人看过,是否还会被上传,是否某一天会突然出现在互联网上。
“厌女”动机作为量刑加重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Tong Z.案的判决书里,柏林地方法院不只写下了他做过什么,也写下了这些行为背后的思想。法院在量刑时使用了一个明确的表述:这些行为建立在“蔑视女性的厌女思想”之上。
法院认为,Tong Z.的犯罪不是几次孤立的偷拍或性侵,而是一个持续多年的系列行为。他秘密拍摄女性洗澡、换衣、睡觉和发生性行为,为不同女性建立文件夹,把影像储存在硬盘里,也在 Telegram聊天中与他人讨论、炫耀。判决书特别提到,这些聊天内容显示,Tong Z.“普遍将女性视为纯粹满足性欲的对象”。麻醉女性,是为了增加他的性快感,也为了让他能够拍下受害者丧失反抗能力时的影像。
这个判断影响了Tong Z.案中一些看似较轻罪名的处理。德国刑法中有一条原则:对于较轻罪行,法院通常应尽量避免判处六个月以下的短期监禁;如果可以用罚金处理,就不应轻易判监禁。只有当罪行的特殊情节,或被告人的人格状态,使得监禁对于教育被告、维护法律秩序“不可或缺”时,法院才会判处短期自由刑。
但在Tong Z.案中,法院仍然对多项偷拍行为判处了短期自由刑。理由是,这些偷拍视频并不是普通的隐私侵犯。它们被嵌入一个持续多年的性暴力系列中,也和 Telegram群组里的厌女语言、药物性侵幻想、影像炫耀连接在一起。法院认为,Tong Z.长期实施这类行为,体现出对女性的蔑视,仅以罚金处理不足以回应行为的不法性,也不足以对他产生教育和警示作用。
这一点,让这些案件与德国近年的刑法修正发生了连接。
2023年6月,德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法将“基于性别的”以及“针对性取向的”犯罪动机,明确写入《德国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