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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先将军“抗拒戒严命令案”庭审文字实录完整版

审判长:还有吗?

徐勤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北京军区参谋长邹玉琪、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彭翠峰证言揭露。

审判员冯兆山宣读)询问责任笔录1989年10月6日下午,地点:85号楼招待所204房间。询问人:石寄祖;被询问人邹玉琪,军区司令部参谋长。

问:今天主要找参谋长谈谈徐违抗命令后,对38集团军进行执行戒严任务造成了什么影响?主要是指组织领导方面的影响。

答:好。我与徐交谈中有关事实,我有个证明,徐讲的话,意思很明显的违反命令。我带他到第二作战值班室打电话,是因为时间很急,让他赶紧传达命令。徐打完电话,我又让作战部彭部长也给38集团军打个电话,询问一下,看是否徐将军区命令原原本本地传达完了。完了以后我又建议刘政委也给38军打个电话,看他们是否已明确了任务没有。刘政委也打了电话。这是5月18号的情况。5月19号晚上,听说部队在开进过程中受阻,我经与军区领导讲明情况,我带几个同志到现场看看,正好会见杨主任。保卫干事小胡说:首长也准备到部队看,作作指示。晚上12点多钟,杨主任讲了当前的形势,讲了我们不得不采取这样的措施,我们要有必胜的信心。38军是个有光荣传统的老部队,徐勤先的问题很严重。杨主任讲:参谋长和张主任要都过问一下38军的情况,38军要都向参谋长、主任汇报。20号的上午,周司令又正式宣布,刘政委在场、在接作战值班室讲的,建议和要求邹参谋长带领机关的一些同志到38军去协调组织

问:你们到38军以后,你看到军的其他领导知道不知道徐违抗命令的事?

答:知道。我找过王福义政委,问过徐前几次来京执行任务情况。来介绍的人员,王政委与一些老同志介绍过,没发现什么明显的反常情况,但有些情绪波动。

问:如果没有徐勤先的问题,军区会派你和参谋政委去38军吗?

答:不会的,为什么别的军都没有派人去?38军当时是个预备队,更不会派人去。

10月6日

调查笔录1990年1月5日被调查人:彭翠峰。

问:彭部长,据你所知,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对领导的工作有什么干扰?

答: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上级对38军比较关注,对人们的思想有影响,我们这里有一份材料你们可以参考一下。5月20号19时,周司令员向军委汇报情况时,有人说,杨副主席有两点不满意:一是对38军军长不满意,说这是不能容忍的,按过去的说法应该严厉制裁,关键的时候不行。周司令员汇报时还讲,北京军区部队第一批计划4万人,其中38军1万五千人被堵、没到位;113师被堵在长辛店,从保定出发就有1,500多名学生躺在地,结果没到位。

问:徐勤先问题发生后,38军的部署有什么变化?

答:当徐勤先拒绝这些命令后,军区准备让黄云桥副参谋长去38军指导工作,后又有让政委和邹参谋长去的。

问:如果徐勤先不出问题,会不会让政委和参谋长去38军?

答:首长也可能去部队检查指导工作,但是在这种背景下去,其任务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审判长:被告人徐勤先,刚才宣读的邹玉琪参谋长、彭翠峰部长的证言,你听清了吗?

徐勤先:听清了。

审判长:邹玉琪参谋长、彭翠峰部长证明你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戒严任务的部署。你对周玉琪参谋长、彭翠凤部长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徐勤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下午继续开庭,把被告人带下去。

(书记员赵永海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徐勤先到庭。被告你坐下。被告人徐勤先,你对于起诉书指控你违抗戒严命令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要说的?现在还是法庭调查阶段。

徐勤先: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我的这些事实,有这么几点,感觉还有些问题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一个是起诉书上一开始,辽宁省沈阳市人、小商贩出身。这个稍微不太符合事实,因为城市没有正式划定过成分,准确点说,我是城市平民,因为原来做过店员、做过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全家都以卖青菜为生。所以各种登记上不一样,综合这几种各种职业,应该是毛主席说的,一般属于城市平民这个阶层。有关一些具体的事实呢,一个说是刘政委传达完了以后,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个不完全太相符。首长们讲完了以后,我是请示完了一些不明确的事项,提出了一些建议等等,以后才说到了请军区最好是直接传达,或者是表示我不愿意参加,并不是首长一讲完以后,我就马上就表示拒绝带领部队执行这些任务;还有一个在调查阶段,也说到了,这里面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这个就是不大符合事实了,我根本没有这样想,也没有这样说。在同一次会议上,首长们讲到说不通过你军长传达不好吧,我还讲到了,我说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听党的话。所以这里边就出来一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由国家这个发布,这话我怎么样也想不起来。头脑里面从来没有,也没有这样说;第四个问题,关于讲到什么历史检验啊,或者这一个事情一时看不清啊、还有什么立功啊或者罪人啊,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这里面整个用一段话连在一起,反正这些话呢,这个前前后后都有。因为中间说首长有些插话,不是好像连在一起说的。有时候首长说到哪块完了以后呢,我又说了几句话。这好像整个的这么一段话。而且说这个的时候,不是那么很连贯,因为中间首长有话,首长的话主要是刘政委和李副司令讲的,在他们两位讲完了以后,有时候我又再说两句。我说完了以后,首长们再说,是这样一个过程;第五点,讲到什么无法执行啊、什么军委任命我、撤我,这个也有点不太准确,而且讲到执行的问题,主要是讲到了一个和作战和抢险救灾做了比较,作战任务这个阵线分明、敌我清楚、目标明确,抢险救灾也是一样。这些任务携带的武器装备,好人坏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后策划者在哪块,你看不清。又带着武器装备,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是怎么执行?这不是突然冒出来“这样命令就没办法执行”。这样这么一说,就好像一听到这样任务就没办法执行,没有前提条件。中间还有很多前提条件是吧?撤我、任命我,任命我、撤我,这我讲的是上级,上级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其他地方还有说到什么请另找别人吧,什么不能指挥了。这个在我的观念里头呢,因为这一个班子是个集体,这一个班子的集体啊,这个因为某种情况出了一个人,这一个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况,它不妨碍这个班子这个指挥。当然有影响。上午这个出示这些证件,宣读这些材料啊,这有些影响,但是不会妨碍班子这个指挥所以这些情况呢,我记不得当时说过了。还对王福义同志说那段话啊,也不完全是那样讲的。讲到了以后,你们执行吧,我有些想法跟军区已经说过,一些不同的意见讲了,你们研究贯彻执行。也没有说什么很多很多的啊,这个那意思是肯定是有了。还有在这个起诉书里面讲,就是以后没有再向军区表示过要执行这个任务。这个在十八号晚上,以后我也没再讲,就说直接向军区报告啊,因为那天晚上虽然比较勉强,但是王福义同志讲他要跟军区首长报告,而且我问了,我说首长是不是能理解,你现在再去;首长能不能信任你?他都讲到没问题,这个以后我就没有再讲。这里面如果说我没有直接的向军区首长表示过参加,这个是事实,但是间接这个表示,还是有的。所以这个起诉书里面指控的一些事实吧,有这么几点我感觉还是有些问题。当然上午在调查过程当中,这个有的已经讲到了。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讯问,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

公诉人:徐勤先,我问你两个问题。第一,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邓主席有一个讲话和人民日报“426社论”,你看过没有?

徐勤先:看过。

公诉人:邓主席的讲话和“426社论”,对发生在北京的动乱的性质是怎么讲的?

徐勤先:动乱,极少数人有预谋的。

公诉人:动乱的是指是什么?

徐勤先:两个否定。

公诉人:哪两个否定?

徐勤先: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公诉人:这个当时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清楚。

公诉人:第二个问题:你是个老军人、老党员,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徐勤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公诉人:这个明确不明确?

徐勤先:明确。

公诉人:当时明确不明确?

徐勤先:当时也是明确的

公诉人:那么作为集团军的军长,对待上级特别是军委的命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徐勤先:作为一项命令来讲,应该是坚决执行。

公诉人:应该坚决执行,你执行了没有?

徐勤先:执行过程当中有问题吧,作为个人来讲,表示不愿意参加。

公诉人:什么时间表示的不愿意参加?

徐勤先:会议上和完了以后给刘政委打电话。

公诉人:你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是不是?

徐勤先:给刘政委讲的是不愿意,不愿意参加。

公诉人: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问题?你在会上和向刘政委打电话表示那个态度,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

徐勤先:不愿意执行这个命令的意思。

公诉人:是意思?是行为?

徐勤先:这个情况下,当时还讲的是意思。

公诉人:你执行了没有啊?

徐勤先:作为我个人就是那么个态度了,这个都已经都调查过了。

公诉人:个人不执行是吧?

徐勤先:个人就是不愿意参加,不参加。

公诉人: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啊?是给你传达的命令啊,你这个不愿意参加是个什么意思,能说的清楚吗?我的发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

公诉人蒋继光:我有个问题问一下,今天你说5月18号以后,虽然没有直接向军级领导表示愿意执行命令,但是间接地讲了,你怎么个间接讲法?你委托38军的领导向军区领导报告你要参加执行任务了吗?

徐勤先:当时王福义同志他讲他跟军区报告,所以以后我就没有再问他是报告了没有。

公诉人蒋继光:你委托王福义给你向领导报告了吗?

徐勤先:当时是那么说的,十八号晚上就那么说的。

公诉人蒋继光:谁说的?

徐勤先:王福义同志讲的。

公诉人蒋继光:你说的什么?你委托王福义讲了吗?

徐勤先:因为王福义同志他已经要讲,我就没有再委托他,也说得很肯定。

公诉人蒋继光:你也没有委托王福义向领导讲过。是这个问题吗?

徐勤先:是。

公诉人蒋继光:没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徐勤先,还有什么需要发问的,或者提请本庭审问的问题?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发言,按照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进行,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一案提起公诉,并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调查,进一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违抗戒严命令罪,事实是清楚的,

证据是充分的,定性也是准确的,对此不再赘述。下面,我们就被告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发表三点意见:

一、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必须依法惩处。

去年春夏之交,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同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勾结起来采取各种卑劣的手段,煽起学潮,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场以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政治动乱,进而发展成为反革命暴乱,妄图建立一个完全西方化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他们成立高自联、工自联等非法组织,煽动学生罢课、游行乃至组织在天安门广场绝食;他们利用大小字报,制造散布谣言,疯狂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恶毒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冲击党和国家的要害部位,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他们四处串联,妄图制造全国性的政治动乱,使首都北京陷于了严重的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发生了混乱,人们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政权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面对日趋恶化的混乱局面,党和政府曾在不同层次、通过各种渠道采取说服、规劝等疏导办法,均未能奏效。极少数制造动乱的人,是党和政府的忍耐克制为软弱可欺、得寸进尺、不断扩大事态。在忍无可忍、让无可让的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这是党和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公然反对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拒不执行军委下达的戒严命令,其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一是直接干扰了军委首长的工作和北京军区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徐勤先拒绝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问题发生后,军委首长极为重视,及时做了明确的指示,为了消除影响,尽力避免或者减少由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各级领导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总政杨白冰主任亲自到38集团军前指看望部队,做稳定部队的工作;北京军区的领导多次指示要求38集团军党委和领导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坚决完成军委赋予的戒严任务;为了加强对38集团军的领导,军区党委立即派陈培民副政委、邹玉琪参谋长到该军帮助指导工作;38集团军的领导得知徐勤先违抗命令的消息后,极为震惊和愤慨,立即召开了常委会和师以上干部会议,传达了军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错误,研究部署了任务,制定了应急措施。当部队向北京城区开进时,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问题,进行反动宣传,并打伤了一些干部、战士,部队严重受阻,一时难以到位。干部、战士心急如焚,为了表达他们对党的赤胆忠心,他们自觉地面向天安门方向宣誓,誓死保卫党中央!誓死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誓死保卫首都北京!正是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措施果断,广大指战员忠于党、忠于人民的高度政治觉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为给部队带来更大的危害后果。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反动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困难。作为一个集团军的军长,在关键时刻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在客观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为暴露给了社会。动乱和暴乱的组织者利用徐勤先违抗命令这件事打肆渲染、蛊惑人心、并以此策反部队,企图扰乱军心、瓦解部队。5月20日后,北京军区有4个集团军收到了所谓38军拒绝镇压铲除官倒腐败的请愿运动的反动电报。当戒严部队向城区开进时,一些人拦截军车,大肆叫喊什么“向38军军长学习,不要进城镇压学生”等反动口号。在天安门广场上,动乱分子还把徐勤先称为民族英雄,把其作为一面旗帜,大造反革命舆论,从而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给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部队增加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三是徐勤先违抗命令的行为,为国际上的反动势力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口实。徐勤先的问题发生后,美国、法国、南朝鲜、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广播报纸都借此大做文章,恶毒攻击我们党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正确决策,为动乱和暴乱推波助澜,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迎合了敌对势力的政治需要,后果是严重的,是军纪国法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尽管他本人主观上并不一定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也并非有意与敌对势力里应外合,但他应该预见到,在那样一个非常情况下,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他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按法律规定,需对这种危害后果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被告人徐新先的行为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者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清楚的告诉我们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既包括对社会已经造成的实际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众所周知,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是任何军队克敌制胜的重要保证。我军是在党绝对领导下,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对中央和军委的命令,不允许有丝毫的犹豫和抗拒,必须坚决的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然而,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的命令,拒不执行带领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这种临阵抗命的行为直接干扰了领导机关对执行戒严任务的部署,在客观上助长了动乱和暴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敌对势力提供了攻击党和政府的口实,增大了部队进城执行戒严任务的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达到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因此认定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由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定罪”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疆土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犯罪都毫无遗漏的明文规定出来,是难以办到的。为了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是打击那些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由于类推毕竟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体运用上必须严格遵守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上面已经说过,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类推定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所谓刑法分则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它触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现在刑法分则的直接规定上,而是表现在最相类似的规定上。正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并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特征,因此才依据类推原则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刑法分则和作为刑法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军职罪条例中,都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他与军职罪条列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抗作战命令罪构成的主要件最相类似,因此给徐勤先定罪科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类推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特征,准确认定罪名。按法律规定,类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徐勤先的问题是发生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过程中,他的主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故意,在客观上有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与军职罪条例规定的“在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是有区别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区执行戒严任务,是一次十分艰巨复杂的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戒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战斗。从这个意义上讲,徐勤先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性质和后果,比违抗某一个具体战斗命令而造成战斗失利更为严重。中央军委八九5号文件明确指出,对违抗命令拒不执行戒严任务的,一般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根据徐勤先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依据刑法类推的原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徐勤先以违抗戒严命令定罪,既坚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则,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八九一代》杂志编辑部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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