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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先将军“抗拒戒严命令案”庭审文字实录完整版

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

徐勤先家庭出身贫寒,他15岁就参加革命,是党和军队培养起来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曾被选送到我军最高学府国防大学进行深造,短短几年,他由一个团职干部晋升为集团军军长。就是这样一个倍受党信任和器重的干部,为什么在党和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竟拒不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犯了如此严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训再次深刻地告诉我们:

1、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当今西方资本主义亡我之心不死,采取各种手段妄图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争夺社会主义占领的阵地。在这种大气候下,近些年在我们国内以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为主要特征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严重泛滥。被告人徐勤先在关键时刻,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与党离心离德,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必然结果。近几年徐勤先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对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书刊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制造动乱的头面人物严家其写的《首脑论》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爱不释手,圈圈点点,从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观点。他错误地接受历史教训,先是从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产生共鸣,继而导致政治立场发生严重动摇,对动乱采取同情的态度,特别是当邓小平同志的讲话和人民日报4月26日社论明确指出这场动乱的反动实质后,他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直到军区领导向他传达中央的指示和军委的命令时,明确告诉他: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决定的,这个命令是经邓主席批准、杨副主席亲自交代的,他仍顽固地坚持认为:这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动乱,是什么群众运动,不能动用武力,并把动乱的升级,归责于党和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火候,最后发展到公开违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实质上是站到了与党不一致的右倾立场上,离开了对这个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阶级分析、性质分析,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上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错误认识。徐勤先的教训告诉我们,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凭经验、常识、感情等等干革命是很难不犯错误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对立,将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长期存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长期泛滥,必然通过各种渠道传到部队中来,不仅对战士和基层干部有影响,对一些中高级干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蚀,因此我们要更加自觉的、始终一贯的、长期不懈的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坚持下去。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尤其要学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述,掌握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政治素质和在复杂的环境里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习理论要同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用正确的理论去纠正自己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错角。绝不要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才能在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设的一个根本原则。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极力宣扬所谓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的反动观点,鼓吹党军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动乱和暴乱中,他们以此为理论依据,反对军队执行戒严任务,妄图阻止我军履行捍卫国家政权的职能,徐勤先不仅接受了这种自由化的观点,而且还把它作为拒绝执行军委的戒严命令的理由。他说:“动用军队这样的大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这样的命令应由国家发布,以党的名义发布是不合适的”,怀疑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关键时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教训再次告诉我们,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明确无产阶级政党,要想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反动统治、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都必须掌握军队。没有军队,革命斗争要取得胜利、胜利了要巩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同志指出: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党对军队的领导最根本的表现是,军队的最高领导权集中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不经党中央和军委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插手军队,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深刻认识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

3、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古今中外的军事家,都非常强调军队的纪律,强调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这是军队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诸如军令如山倒、长官的命令是部属的法律、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等军语,集中的反映了这一点。对违抗军令者,军事首长不惜用死刑来制裁,以保证统一意志的贯彻。

毛泽东同志为我军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军队,历来强调一切行动听指挥,强调自觉遵守革命纪律,不这样,我们能够战胜比我们强大的多的敌人吗?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吗?能够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吗?现在有的干部对上面的指示不执行、

命令不服从,这就是不守纪律。正是在这样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徐勤先采取了自由主义的态度,当军区领导向他传达军委的命令时,他先是思想不通,继而发展到公开抗拒、并狂妄的提出“这样的大事应该慎重决策”,并以撤职军法从事来要挟领导。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这一教训,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要认识到我军的纪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觉基础上的纪律,同时它又是严格的、铁的纪律。严格的纪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为一个高级指挥官,有参与重大决策、发表自己主张、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对上级特别是党中央和军委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坚决执行,而绝不允许按个人的意愿自由言论、自由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4、必须认真改造世界观,坚决反对个人主义。治乱平暴的斗争,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是一次最实际的考验。邓小平同志指出:经过这次考验,证明我们的军队是合格的,中央一声令下,担负戒严任务的部队雷厉风行,立即出动,许多干部战士在国事家事面前依然做出以国事为重的抉择。他们有的推迟婚期,有的放弃休假,有的中断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请缨,有的怀揣亲人的病故、病危电报踏上征程。他们忍辱负重,不急不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实际行动求得群众的理解。有的无私无畏、慷慨赴死,表现了对党对共和国忠贞不二、矢志不渝。许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身先士卒,顶砖雨、踏火海、靠前指挥,出色地完成了这一特殊的战斗任务,为人们立了新功。但是作为集团军军长的徐勤先,在这场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个人的得失。在受领任务时,他就害怕承担责任,说什么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他在检讨书中说:“在这一次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面前,

是自己把自己从历史的列车上甩了下来。邓主席明确指出尽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国际上的反应,不要怕名声不好。但自己的思想还是比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特别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这样,感到党和军队的威信要受影响,作为执行单位和执行人的名声也会受影响。”一语道破天机,徐勤先当时之所以拒不执行军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声受影响,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安危,从而暴露了他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徐勤先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使自己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战胜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战略所施展的各种伎俩,就必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的清除思想上的灰尘,自觉地用无产阶级思想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无条件的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无私无畏、站稳立场、经风雨而不折、出污泥而不染,这在当前显得尤其重要。

审判长、审判员徐勤先公然违抗军委戒严命令的行为性质之严重、政治影响之恶劣,在我军历史上是罕见的。为严肃国法军纪,教育本人和部队,必须依法惩处。同时考虑到这是一起发生在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违抗军委戒严命令之后,经集团军领导做工作,尽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军个别领导表示过,要到部队去。徐勤先参加革命近40年,曾为部队建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这些情况,虽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

徐勤先:来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我自己本来不想参加这个辩论,因为自己本来就有错误,出了问题,今天提起公诉,法庭审理,那么有事实、有法律,定什么问题、怎么样处理,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辩论是一个程序,所以这样话,自己就讲点意见,因为自己是出了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来讲,不一定恰当,供法庭考虑。

第一个问题、来讲一讲关于“比照类推”的问题。刚才公诉人已经讲到这个问题,在这个之前也跟我讲过,依据什么、怎么样类推,经过哪一级批准。自然有比照和类推的道理。

讲一讲我自己的意见我就认为,这个比照、这个类推啊有一些勉强,因为戒严任务有它的特殊性,它和作战任务不一样。作战任务,任务目标、阵线是十分清楚的;而这个戒严呢,是一个政治性非常强,而且在一个少数人制造这个动乱当中,又有相当多数群众这个参加,好人坏人混合在一起,军队和老百姓混在一起是吧,阵线不清楚,那么这样讲呢,这个性质差别又是很大的。有些问题发生在戒严当中,如果发生在这个作战当中,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这是个作为执行戒严任务这一种特殊情况。在接受这个任务实施以前和这个过程当中,也不一样,因为比照这个条例17条是吧,那讲的是作战中,作战中啊,那就说你有一些事情不愿意采取措施。而这次呢,这个我的问题啊,发生在接受任务这个阶段,也就是说5月18日下午这段时间里头。再一个呢,目的也是不一样的,是吧?作战过程当中如果发生这类问题,那么说或者是贪生怕死,或者是为了保存实力,而这个戒严任务,更多的是考虑政治上的后果,它所可能引起的这个问题也比较多。所以这样这个比照类推,这个是否完全恰当?因为既然比照类推,自然有比照类推的道理,是不是完全恰当,这个请予以考虑。就说上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这是我讲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呢,就说这个在法庭调查当中,5月18日我发生问题的时候,讲过这些话、说过的一些事,和证人证言不完全一样,这里边,我想请法庭啊,当然也请公诉人考虑。因为事情发生在5月18日,而我这问题又比较特殊。在这个之前,这个那么说证明我问题这个的人,大多数都是军区的领导,比如说军区领导在之前,比如说7月中旬以前,有的到了9月份、10月份,那么说这里面已经开过多少次会议,有些情况就交流过多少次,是不是?就是还原来当时5月18日发生那个情况、当时那个情节、当时讲的那些话,因为现在我已经是有口难辩。参加会议的那就是我自己38集团军啊,而证明我在会议上讲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啊,多半都是军区里领导、二级部长。这里面,当然不存在什么其他问题,主要是因为时间长了,中间开过一些会,或者是研究我的问题怎么样的处理,就有些情况都交流过了啊。还是不是原来5月18日这个事情的本来面目,是吧?没有说过的话,没有想过的话,现在都出来了,所以我实在是理解不了。

第三个问题呢,刚才这个检察长啊,支持公诉,讲到了一些后果的问题。我感觉不管怎么样,这个问题还是由我引起的,对这个社会后果造成的不好的影响,我自然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这个后果我也请法庭考虑一下,因为有些后果呢,是因为我有了问题,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反措施是吧?就说这个后果啊,这个引起,不能够完全归到我自己头上来。因为在当时那样一种复杂的这个社会条件下,那就说你没有缝隙,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啊还要找一个缝隙。那么说你有点缝隙,他更加兴风作浪。所以把这个后果,这个问题啊多半归到我的身上,我感觉不公平。因为当时这个谣言很多啊,在事后啊关于平息这个事件报告当中,有大量的文章啊,或者是报告里边都提到了这个事情。的确是因为有我的问题,但是现在不能够因为就说是动乱分子也好、暴乱分子也好、国内外的电讯也好,讲了一些什么话,现在统统都归到我的头上。那么说DNA是不是还造什么别的谣了,那么说是不是也有这个事实啊。另外就是我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么回事,今天上午这个法庭上都宣读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没有仔细地看,就说有些事,它不是事实,这是当时那种环境和背景条件下所产生的。

第四点意见,刚才这个公诉人,分析到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讲到一些地方讲的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有些地方也有这个不完全符合事实。比如说严家其的书,严家其的书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前,我就根本没有看,或者翻了几页,而是把我隔离起来了以后、把我看管起来了以后,因为没有书看,完了以后再顺便翻了翻,所以把这个事件发生以后就看这书,归到发生原因上,这有点不符合事实。这几年要看书,主要的还是马列的书,各种军刊、这个这正规刊物,其他乱七八糟,我没时间看啊,就是这次把我看管起来了以后呢。才有时间,就翻一翻,反正翻一翻,我当时严家其是什么人还不知道,是一直到6月6月是陈希同做报告才知道他是个什么人。这个之前他是什么人的,根本不知道。书也不是我买的都是公家买的。所以这个就比较勉强一些啊,也可能是误会啊,因为在这个期间,没有书看了,是吧?顺便拿了本书,看一看。

第五点,我想讲讲我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很多错误的一些意见,发生了严重的问题这个请法庭予以考虑。当时这个军区首长,把命令传达完了以后,我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首先我是作为的,这个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好多问题,当然问题发生以后这个一段时间,我认为我基本上还是对的,这个是我说当时的想法,因为说我作为一个党员,作为一个党的这个高级干部,作为一个党员干部,你说提提点意见都不行,所以自己还认为自己是对的,当然今天看起来,自己这个大前提还是错了啊,大前提还是出了问题。我觉得把这个意见建议部分,和这个其他的错误部分,和以及这个指控我其他问题啊,这个犯罪啊,都可以。但是我觉得,把意见和其他的问题还是应当加以区别。如果说我这个会议上我不该提,或者是场合不对,或者是意见本身不对,批评啊、纠正,我觉得都是对头的。但是完全当成问题,完全当成罪来对待,我觉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当,因为我们这个党章准则是吧?固然这是一次啊布置这个戒严任务这么一次会议,但是这个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许多问题得按照党的原则来办事。而我们党章、生活准则都规定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做口头或书面报告。是吧?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同时要求党员对党要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政治观点。是吧?不歪曲事实真相,对党的决议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同时还要求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原来的决定,我觉得这个党章这个准则,这个基本上是两个精神啊,一个是就说在有不同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向上级党委组织,不隐瞒观点提出或者声明保留,第二点强调就是必须在坚决执行前提下,第三点也说到了以后,在这个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如果要执行,会引起严重这个后果除外。自己在这问题上,觉得对于这个党章啊、准则这些条文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来提出各种这个意见和建议,是不够的啊,但是当时也想到了,就说这个事情这么一做,这不马上这严重的社会后果就出来了,所以自己的思想顾虑比较多,所以考虑引起这个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这个大规模的冲突,或者是留血事件。而这种结果从我主观意愿上来讲啊,是不愿意看到的。当听到中央首长讲啊,说这个没有流血,没有发生冲突,一块石头落了地。下一步怎么解决,自己讲的、感到很好,当然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思想没有跟上来,那还是自己的问题、自己有错误啊,这是肯定的。该不该提?提的场合对不对?以及意见本身对不对?但是今天问题既然已经发生,我觉得我们法庭也好、公诉人也好,还是应当全面地看一个人,比如说一个人对党是不是忠诚,要看他对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是吧?也要看有不同意见,能不能够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这个毛主席、邓主席过去都讲过啊,为了这个疏通党内渠道,鼓励发表意见,用“五不怕”的精神来提倡讲出不同的意见。说自己在这问题上,如果说我理解不对,这个可以。但是自己也确实想到,我们党的历史上出现过失误,我刚才同意公诉人对我这个事情分析和指控,就说过去有误失误,那说原因之一就是有好多意见得不到反应,就是其中之一吧。也就是好多意见得不到反应,一想到你说又关系到党和国家这么样一件大事,是吧?建国40年来碰到这么一件大事,说从心里来讲,确实希望好,我觉得这一点全党的同志恐怕都是这样一个想法啊,当然某些侧重点可能不完全一样,都希望处理好是吧?把这样一种愿望完全当成问题来指责,这个是不是完全妥当啊?这个请予以考虑。是吧或不是、或者说就是提出这个问题完全是从个人利己主义出发,我觉得这个似乎也有点过分。当然邓主席确实讲过,就说不要怕这个什么社会反应、不要怕舆论不好、不要怕名誉不好,就是这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后,你不要怕这个怕那个,这个在自己思想上是有,但是更多的,那么更主要的还是我们这个党啊、还是我们这个军队啊,是吧?党和军队当时是考虑的侧重点,是吧?建国40年来我们出现过一些失误,如果说大事情,恐怕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啊。其他的事情哪有这么大?那是最大的一件事情。当然还有十年动乱,那也是比较大的一件事。所以从内心,确实是希望把它处理得很完满,但是考虑的角度、考虑的高度、考虑的深浅这个自己可能都不对啊但是愿望和动机目的,还是从我们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考虑,那虽然当时没有正式讨论过,我觉得有的时候,这个因为正在读书,从大家这个愿望有时候讲一讲,还都希望处理好,当时领导同志也讲,对国际上这个反应也认为这是比较好的啊。

传达的时候啊,也讲到这个问题,所以自己反反复复的想说,过去有过一些失误,自己看出来了,但是不敢讲,反正事后检讨,感到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恢复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拨乱反正,有些问题看出来了,就或者自己认为,自己认为这个问题有啊,这样妥当或者不那样不妥当,把它讲出来。我这次讲出来了,还是讲错了啊讲错了。因为自己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对、高度不对、深浅程度也不对。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自己提出这些问题,发表这些意见啊,那和上级所想的所决策的可能是谬之千里。

最后一点意见,就是我自己这个问题吧,这个能否当成罪、罪轻罪重,我觉得这个思想问题和政治问题、错误和罪行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有些问题是思想问题,但是也可以转化为政治问题;有些问题呢,是错误也可以过了一定的度,就可能变成罪行。所以自己的问题啊,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因为正式逮捕我的时候,已经给我讲了,你对这问题怎么认识的?我也讲到这个意见,所以我对自己的问题的严重性,还是有足够的认识,指控我的一些事实,除了我申明的、讲到的几条以外,我觉得也是符合当时情况的,有些是不完全符合。这道鸿沟怎么画?那么说究竟是错误还是罪,究竟是思想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我相信法庭会根据这个事实、会根据法律来做出判断。这点只是作为个人一点希望吧,讲一讲。至于自己对这件事情前后过程,只把有关的一些情况向法庭再陈述一下,不是最后陈述,就是说一说自己当时出这些问题、这个情况,就是从5月上旬以后,因5月初最后一次执行任务,和军区读书班5月11号结束,大家感到这个情况好像基本上完了,说下一步做作工作就结束了,但是这里面一个最大的背景出现了,我们党内出现了这个分裂党和支持动乱这个错误,发生在赵紫阳的身上,当时各种舆论,以及一些领导同志讲话,调门都不完全是一致,有的时候侧重于这个方面,有的时候侧重于那个方面,这个思想就是没有一而贯之下来,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产生一些影响。邓主席的讲话,“四二六”社论以及以后其他的一些领导同志讲话,赵紫阳的不再说了,那是支持动乱和分裂分裂党,党中央出现这些问题,影响到下边这些问题,而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不能把这些问题就完全归罪于一个集团军军长身上,因为一个集团军军长了解的情况也是非常有限的,是吧?除了传达一个邓主席讲话、一个“四二六社论”,还有就是接受任务时候讲那么多,其他情况也并不是什么也不知道,其他情况也都讲过,什么民主法治轨道解决、有的要用监察部什么来解决、有的要通过民主对话来解决,讲过好多的意见呢。而且讲的一些意见都是,正确的一些东西都是受到欢迎的,但是以后这些事情好像没有继续下去,当然我不是说现在这些事,把动乱、暴乱的原因归罪于我们工作没有做到家,不是这样的,因为它迟早要发生,那就说敌人在这块巡视闹事,但是如果不出现这个分裂,要一而贯之,这个贯到底,那么可能问题也就不至于这样严重啊。所以这个问题啊,我想请予以适当的考虑吧,这种环境背景。第二点呢,我是从五月十五日发病,是吧,五月十八日中午去执行任务,中间这个病的挺厉害,我是在病中啊,做着处治去接受任务的。如果我对这个任务还是很消极,是吧,当时总院的医生们就不让我去,我说我还是要去,我说你们想办法帮我处治处治,我就说我还是要去,我没有找任何托词,我去打滑头仗,当然这个任务去了以后思想引起很大震动,思想有很多不同,那是另外的问题,那是自己的问题。去接受任务,是在那样一种情况下去接受任务的,这是第二点具体情况。第三点具体情况,我首先是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是从党内生活来说,把一切说在明处,那么说即使错误,还是个意见?现在就是把这个意见、错误和罪行、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现在呢就是把这个说到的一些意见已经变了样了,不符合我原来说的意思,那这个话这个事情将来怎么样处理?这个作为个人来讲,只能把这些想法说出来,因为怎么变的没有想过,头脑里就没有的东西,他怎么就出来了、变了形了?这个就不清楚怎么回事了。

第四点,我是在这个首长们讲完了,询问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以后才讲的意见,而且讲的意见也不完全是消极的。讲的意见,那么说有也有值得考虑的地方,那么现在这些问题呢,起诉书里边都没有反映啊,好像首长没讲完了以后,我就“蹬”就出来了,以后就是不同意他,不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既然询问了这个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我还是有做传达的准备,如说思想上、在这时候因为时间很短,头脑里头反应不了这么快,有一些考虑的角度也不一定恰当,但是毕竟有这种准备,那要传达就别传达错了,把这个事情得弄清楚。第五点呢首长们说了几次,说你还是传达吧,是吧?就原原本本传达了。首长并没有在当时也没有太说更多的话啊,因为当时这个气氛呢,不是那么很紧张啊,固然我自己这种想法发表出这种意见,当时可能首长没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没有准备啊,但是经过讲了几次,我还是传达了。再一点就是,十八号晚上到十九号上午以及二十号早晨,这个做了啊,勉强参加这个表示也做了,具体什么时候去的这个表示,去以前,也曾经给指挥所打过电话,当然中间这些变化,像今天上午出示这些证据,那些细节,我就闹不清楚啊。那么从我自己来讲,18号晚上是比较勉强,以后为什么我就没有再说这个跟军区直接报告呢,因为当时王福义同志讲,他说我跟军区首长报告了,我现在那就报告了吧,报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实一下子,这就完了啊。这点确实没有再钉死啊,如果说他没有报告,那我就再委托他报告,是不是啊。那么已经报告了,说当时自己这个台阶也下不来,所以自己也没有再打电话,但是这种表示是肯定有的,而且首长们也知道我要去,因为20号早晨打电话,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我打了电话,完了以后吴润忠又给我打电话说不让你去了,你就搁那块住院吧。今天上午这些证人证言里面也讲到了,是吧,要切断和我联系。那就是这时候我要去的,表示那军区首长还是知道的呀,至于说通过什么渠道知道,那我就不清楚了。当然军区首长采取这种措施,我认为也必要,因为当时对我思想不摸底嘛,你思想通不通,你究竟去怎么样执行这次任务啊,那去了以后还要按上级指示办,但是当时上级摸不清你的底啊,所以我没有埋怨上级的意思啊,因为这个原因还是自己导出来的,还是自己引起的嘛。最后一点要说明的呢,这个当时我自己是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当中,做了个人不参加的表示,因为从4月下旬以来,是吧?碰到这些事,有些问题想不通,有些问题呢,就说了以后呢,好像没有做,所以这时候呢,自己有想法,作为个人来讲,你不管你怎么想不通,是你个人的问题。但是我有想法,这不能影响单位、不能影响38集团军党委常委,当然事实上一点影响没有,这个是不可能的,情绪上是吧、心理上、精力上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啊,觉得个人和组织,这毕竟是两码事,你个人是个人,你组织是组织,不能因为你个人就影响到组织,影响到这个单位,这是当时的一点考虑;当时第二点考虑呢,就说个人这个怎么办?或者是直陈己见吧,把自己意见呢痛痛快快都讲出来,说自己都讲了,当然自己当时也可以有另外一种态度:沉默不语吧,可是我前面已经说到了,说不能老沉默不语,有些意见还能讲出来吧,也许这个意见上级听了以后,有点道理呢。所以自己还把这意见这个讲出来啊。所以自己就是没有别的办法是吧,好像只能够采取就是因为对这个事不通,你又不能采取别的办法,不能影响单位,所以只能够作出就是不愿意参加、自己不愿意参加这样一种表示,而且我离开这个85楼的时候啊,给刘政委打了电话啊,做了报告啊,一方面确实是从医院出来的,当时也有病啊,另外一方面自己思想上也确实是不通,是吧?说明明白白的,把这些事你是不通你还是怎么回事,是吧?都说清楚。所以以上这些情况,我相信公诉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所以这些事情呢,本来不必要在辩论的时候再讲,但是既然有这道程序啊,这个审判长允许我讲一讲,那么我就再讲一讲啊。供参考。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军区法律顾问处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徐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和

公诉人的发言,我们认为:徐新先作为一名集团军军长,本应坚决执行命令,而徐却向军区首长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任务,不去执行命令,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但考虑到本案中的一些具体情节问题,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徐勤先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向上级和上级首长和组织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属于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形式,如徐勤先在受领任务后,在首长的责令下,还是按要求打电话给集团军王福义政委,传达了军委和军区赋予38集团军的具体任务;在传达后,他向军区首长表示:“任务已经传达下去了,自己回总院住院去了”,以后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这些事实,与他所述的自己并不想影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而仅想自己个人不参加执行戒严命令的目的是一致的,应属于指挥员个人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认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基本形式。

譬如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在受领、传达戒严任务阶段、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奉命出发开进阶段以及实行戒严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很明显,由于上述每后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都比前一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更直接侵害集体个体。因此其危害程度,后者大于前者。所以,发生于授令传达任务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危害轻于发生于后面几个阶段的不执行命令的行为。

再如,按照所采取的方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虽向下传达命令,但向上级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二种是阳奉阴违的利用指挥员职务,妨碍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行为;第三种是扣押上级命令,控制所属部队抗拒执行命令的行为。显然,上述第一种方式的行为的直接后果,因能够使上级及时发现并委派新的指挥员,去组织完成戒严准备工作和戒严任务,一般不会贻误戒严时机和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是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行为的较轻的一种;而第二种方式的行为因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对所属部队执行命令的妨碍性,将导致上级发现晚、可能会贻误戒严时机,或者直接影响戒严任务的完成;而第三种方式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会对戒严任务的完成发生直接严重的影响。

从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挥员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看,徐勤先的行为无论是在时间阶段上、还是在采取的方式上,都属于较轻形式的不执行戒严命令的行为,这一点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给予考虑。

2、徐勤先在戒严准备阶段曾向组织表示自己要参加执行戒严任务。经过法庭调查证实:1989年5月19日,当副政委吴润忠同志受38集团军常委的委托,到军区总院做徐的工作时,徐表示自己参加执行戒严令,并向吴提出了要部队搞好执行任务动员及开进途中应注意问题等三条建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军区虽于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团军,切断徐与部队的联系等,但由于吴润忠十九日早晨已离开集团军,赶往军区总院,不知军区的通知精神。故当徐问军区能否同意他参加执行任务时,吴曾答应军区是会同意的。因此,徐的这种表示应视为是直接向本级组织和间接向上级组织的意思表示。由于徐知道其部队奉命应于20日开进集结,他表示参加执行任务时,尚处于组织动员和物资准备阶段,并且有开始履行职务的言行,这些应视为徐勤先对自己原表示个人不参加执行命令行为的一定程度的终止情节。这一点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注意。

3、对徐勤先一案中其他情节的意见。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战争和部队建设中,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徐曾两次带部队进京完成了军委下达的维护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务;三是他于5月16日患病住院后,在客观上缺乏对动乱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当时错误舆论导向和中央两种声音的影响,

这些客观情况,也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予以全面考虑。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有什么不同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公诉人蒋继光: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辩护人、被告人就犯罪的事实性质提出了辩护意见,我们注意到了辩护人所提出的犯罪的性质属于犯罪的终止这一点,说已经构成犯罪,作为有罪的辩护,这一点与我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终止?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终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未遂阶段,在既遂阶段,也就不存在着犯罪的终止问题。这是犯罪终止的一个条件;终止的第二条必须是自动的终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可以将犯罪进行到底,按他的意志自动终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第三条必须是彻底的终止,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是彻底放弃了犯罪。

纵观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为,不符合这犯罪终止的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5月18日公开向军区领导表示拒不执行戒严命令,犯罪已经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7时许,再次打电话向刘政委表示:“任务我已经传达下去了,以后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刘政委也明确的讲到你就住你的院吧,以后你也不要再管部队的事了。这都说明领导对徐勤先所表的态度也是明确的,徐勤先讲的再清楚不过了。这是既遂了的犯罪,十九日虽然经军里面领导做工作,徐始终没有向任何领导表示过愿意执行,这说明徐的违抗戒严命令是实行中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么终止的问题;第二,虽然徐在十九日曾经向集团军吴副政委表示过愿意执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务是军委调三十八集团军进京执行戒严的命令,这个命令不是军区的、也不是集团军的,命令一旦下达,绝非儿戏。徐已经明确表示了拒不执行命令,如果再要参加执行的话,决定权不在军里面,也不在军区,而在军委。因此5月19日的表示,并不影响违抗戒严命令的构成。第三,按照终止的第三个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是真心实意的,彻底放弃犯罪。而被告人直到5月24日被撤销军长职务时,还向政治部的领导表示“错不错,要历史来检验”,言外之意,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是正确的。请问:这又怎么叫彻底犯罪终止放弃犯罪呢?又怎么能称得上是犯罪的终止呢?这是我要答辩的第一个问题。

另外刚才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时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受上级、受这个当时社会条件的两种声音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个就是说当时社会各种方面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决定的因素还在被告人主观上,这不能作为减轻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一种理由。第一,虽然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外界因素的影响,但这不是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被告人违抗命令是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世界观改造不彻底、在关键的时刻与党离心离德、政治立场不坚定造成的,这才是本质的东西;第二点,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违令者有杀头之罪,这是一个普通军人起码的常识。作为集团军的军长徐勤先对这一点是清楚的,当时徐曾以不怕撤职、不当军长来表示抗命的决心,这说明他的主观的故意是明确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第三点,如果说受两种声音影响,那么在当时,受两种声音影响的绝非徐本人一个,其他同志在关键的时刻为什么能够坚决执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务呢?我觉得最根本的是这些同志在政治上过得硬、在行动上才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性;第四点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以及这个行为给我们国家给我们的党、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对于说思想上受什么种种原因的影响这都是思想动因上的东西,这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是法律上从轻的条件。

下面我答辩第三个问题,刚才辩护人、被告人都讲了:在提出不执行命令时是以个人身份,好像就是说我个人没有代表组织,没有代表部队抗命的,这个情节较轻。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个军区通知38集团军的军长,到军区接受命令,这说明军区授予命令是给38军授予的,绝不是给徐勤先一个人授予的,徐勤先来接受任务当时也是代表38军来接受任务的,所以徐勤先当时违抗命令是以军长的身份,而不是以个人什么名义,况且说以个人名义也不允许违抗命令。另外,徐虽然向部队传达了命令,但徐的行为本身对38军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呢,徐本身这个以个人身份违抗命令,说减轻是可以减轻罪责,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说被告人在接受任务时,提出了可以撤销我的军长职务,这说明他是以个人名义。我觉得这当是恰巧表现了被告人坚决不执行命令的决心。并不能说明徐勤先当时抗命时,是代表个人的身份去执行命令

去违抗命令的。

另外,刚才被告人在这个自我辩护当中,讲到了很多证言和自己记述不一样,这个意思是讲这些证言不客观,我觉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而且这些证人证言都是根据当事人,根据当时的事情的事实做出的,经过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并由检察院审查核实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点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证据的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当时在场的人不止徐勤先一个人,也不是在场的当时这一个两个证人,而是很多人当时说,这个证人所出示的证言是客观的。本案起诉书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上,每一句话都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作证实。所以,我们起诉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的,这些证人证言也是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定案的根据的。

刚才辩护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要全面看待被告人历史的表现情况,对这一点我们在公诉词中已经讲到了,为了把这问题进一步再讲一下,现在我想讲这么点意见:我们党内历来政策是奖惩严明、功过分开,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绩而掩盖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不考虑一生的历史。这个在公诉词中我们讲得很清楚。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确实表现不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连续由一个团职干部提升到集团军的军长,这说明党对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该给予的也都给予了,但是不能因为被告人工作表现不错,现在犯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党对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荣誉,不注重从政治上解决与中央一致的问题,导致了在关键的时刻不能够冲锋陷阵而违抗了军令,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容许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违抗军令,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行为。

再一点就是被告刚才讲到:我是在发扬民主,我是在正常的提意见,不是要违抗军令。

企图以此来抹杀其违抗军令的实质,这是不能允许的。发扬民主与违抗军令,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发扬民主是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达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大的胜利。而违抗军令,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都是极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结果只能是损害革命,给革命的事业造成重大的损害。其次,二者的发生的背景和条件也是不同的,发扬民主是在平时党内的正常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表现,而违抗军令,是在上级的决定已经下达以后,必须要无条件执行的问题。

第三,二者发生的结果也不一样。发扬民主可以得出好多种结果,也可以使一个意见得到否决,或者得到更加完善;违抗军令只有一个结果,这就是说给革命事业造成损害。由此可见5月18日被告人在明确了军委下达调38军进京执行戒严任务的命令时,拒不执行命令,无论在什么意义上讲都不是在发扬民主,而是违抗命令,被告故意将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目的在于推卸责任,这是不能允许的。

另外刚才被告人讲到,我是认真做了这个记录的,从我思想上来讲,我是个人不想转达,是我个人不想执行,部队还是要执行的,从而呢一是想说明他对中央的决策对军委的命令是拥护的、而不是反对的。事实恰恰相反,经常被告人当场确实做了记录,也确实核对了有关的数据,但是这不能说明被告人对军委的命令是拥护的、是执行的。我们判断一个人,究竟如何,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被告人当今不仅明确表示了自己不知情,而且在行动上也没有执行军委的命令,这怎么能够说在思想上是想执行的?在这个行动上,只是执行不坚决的问题呢?

刚才被告人还提到了关于后果的问题,认为社会上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传说,这个与自己没有关系,不能把这个责任都归到自己的身上。请被告人应该注意,我院在刚才发表的公诉词中,已经讲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并没有说,这些后果都是被告人所造成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一是5月18日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不少关于部队包括对38集团军和徐本人的传说、传闻,经过查证,在这期间,尚未发现被告人与社会非法组织有组织上的联系,也没有发现徐将自己将不执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会上流露。这一点呢,这个刚才我们已经讲清楚了。社会上的传闻,在十八号之前与徐勤先无关,这段时间的传闻当中,也没有明确点到38军徐军长的名字,因此5月17日,解放军报就此专门发了辟谣的消息;第二点经过调查,徐在五月十八日违抗戒严命令前,徐对社会上的一些传闻和一些谣言是知道的,按说你作为一个高级的指挥官,听到社会上这么多关于自己的政治谣传,本应提高警惕、严防上当,用自己的坚决执行命令的行为来辟谣,这样才对党对人民、对革命的事业更为有利。而事实恰恰相反,徐勤先在5月18日当着众多军区领导的面,公开拒绝执行命令,用自己的行为把谣传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的恶性并非一般;第三点,被告作为一名高级干部,在党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关键的问题违抗军令,应该到位而不到位,这本身就把自己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公开暴露于社会和部队。大家知道,谣言并不可怕因为谣言可以用事实来戳穿,而被告人违抗戒严命令的行为,在社会上暴露的事实却是难以用舆论加以澄清的,这种行动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了;第四点更主要的是,徐的行为客观上迎合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给我们党给我们的国家、给我们的军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上午法庭所列举的国内外的一些事实就已说明了这些,这里我不再一一列举了。

综上所述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他不仅干扰了首脑机关的工作部署,在部队内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在客观上支持助长了动乱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他们树立了一面旗帜。徐的行为且还向世界舆论公然宣布,在中国确实发生了一个将军抗命的这样一个事实,这些难道不都是后果吗?我就答这么多。

公诉人:我补充大家一个问题,刚才被告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他在违抗命令的时候的动机是好的,是在关心国家的事情,因此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被告人对犯罪构成的一种错误认识。一般地说,所谓的犯罪动机是指驱使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地说动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特殊犯罪,动机才是构成这一个罪的条件。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同一个犯罪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动机。被告人徐勤先违抗戒严命令的动机,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动机。既有因对中央决策不理解产生的担忧和抵制这样一种动机,也有因怕承担责任这样的动机,同时也有政治立场不坚定这样的问题,因此对被告人的动机不能简单的用好与坏来评价,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清楚,从现在我们查证的情况来看,徐勤先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动机因此我们认定他是违抗戒严命令罪,是一种职务犯罪,那么仅有动机不是构成违抗戒严命令,这一个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就本案来说,无论徐勤先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对其构成违抗戒严命令罪的认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犯罪的动机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动机,因此我们也提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问题。我就补充答辩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公诉人王昌生:我再补充答辩一个问题。刚才被告人在进行自我辩护的时候,其中提到了一个问题讲到他在问题发生之前,正在住院。当时身体状况不大好,这个对他的这个思想有一定的影响。这个需要说明一下,根据我们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在5月18号的中午38集团军的副参谋长唐明洪,在通知徐勤先到军区开会的电话中,已经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当时问到被告的时候,被告人明确地表示身体没有问题,可以到军区参加会议。

第二是5月18号的下午,当军区领导同志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讲话,情绪不大对头,他这个也表示不执行命令的时候,有的领导又问到被告人,是否身体有问题?被告人当场再次声明说身体没有问题。这是案发前,和徐勤先在违抗戒严命令过程当中,他对自己身体情况所做的回答。案发以后、问题发生以后,也就是在解放军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侦查的时候,

解放军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同志也曾再三问被告人:问题发生的时候身体怎么样?被告人在回答讯问的时候,也是这样回答的,说不是身体问题,是思想问题。今年的元月8号,也就是本院根据解放军检察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对本案的审查起诉,以后蒋副检察长又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讯问的时候又问到了他的身体,不执行戒严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当时被告的回答也讲到,主要是思想问题。因此综合上面的事实说明,被告人把不执行命令的问题说成是病魔缠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他今天这种说法,与他问题发生时和问题发生后的多次表态,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意见?下面由被告人发言。

徐勤先:有些问题请律师为我辩护。我个人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么几个,我刚才没有讲病魔缠身,我就讲我去接受任务的时候,意思我就没有用身体不好作为借口,不去接受任务,

或者来推脱自己的问题。整个问题发生,刚才这个检察员讲的也对,几次我都讲到这问题,身体当时是不好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问题。我不想因为这个问题是你推到别处去,本来是个问题,你把它偷梁换柱,不是这么回事。唐明洪给我的时候打电话能不能去,我说身体好些了,能去啊。什么身体究竟好不好,那个只有医生来说当时那么个情况,所以这个事,我没有用这个来推脱我的过失罪责。没有这个意思啊,这刚才我没有什么反驳的意思啊,我说明一下子。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关于在这个社会上这个一些后果、一些传言哪,那么十六号住院,十八号中午,这经过了十六号晚上、十七号一天、十八号就没人了。说就这一天半啊,来来回回,反正到我那去的人、看我的不少。有人说我撤职了,说这个说那个,因为当时在病中啊,你说这个事确实也听到一点,但是没有十分在意,因为当时身体也不允许我去和他们讨论这些问题,这是很痛苦一种状态,但他有的说到了以后,我偶尔也听到一句,是吧?有的也没有答言,也没有讨论这个问题,这是第二问题;第三问题呢,关于我在听完了首长传达完的任务,讲的情况,并不是否认我这个问题的存在,不是这个意思啊,而是说我做记录、询问这些问题,

有向军里面传达的表示,就说有这个准备。但是说思想上,有想法吗,思想有想法,但是有这个准备,所以这样话呢,就询问了一些问题。这个准确的、这个核对了、这个记录是这样一个意思,并不是用这个核对来否定我有问题,不是这个意思。刚才我的辩护也不是这个意思啊,问题归问题,就说当时思想上有哪些想法啊,如实地向法庭陈述,因为你既然有这个要传达,要传达你就得传达准确。我要不想传达了,不想传达了你管他准不准?你干脆你就那就是一种坚决对抗的姿态。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啊,就当时认真的做着记录,有些记录地方不准的就把它核对准。核对准的目的,那就说在我向军区讲这个意见以后,军区让我传达,我仍然是要传达的。只是说明这个问题,并不是推脱我问题的存在,这是第三点;第四点呢,我没有讲到关于,不是说发扬民主这个问题,而是说在这个会议上,我是讲到了一些意见,的确那天开会也没有说咱们发扬发扬民主,大家再提提什么意见,是这样的,我是认为在这个会议上按照党章、按照准则,就说可以提出一些意见,说我这意见错误、说我不该提、提的场合不对,是吧,这个都可以,但是不能够把这个提出这些意见,这些事统统都归到一起,我的意思是这个意思啊,并不是说借口。说咱们党内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啊,好像我讲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不是这个意思。因为一开始我就讲到了,我说这么大的问题,这么大的群众性政治事件,应该政治、主要用政治办法来解决。调用军队。非要用武力不可,还有卫戍部队、公安、有武警啊,非要用野战军,把它调到北京郊区保持威慑啊,建议谁谁谁来开会啊,结果现在建议谁谁谁开会,这个中间都划掉了好几个,所以我不想用发扬民主来推脱我自己的错误、我自己的问题。问题归问题是吧,是罪责就是罪责。但是我把这些情况说明,就是说中间有这么一段过程,我是作为意见来讲的啊,至于说这些意见怎么样认定是吧,这个法庭上可以考虑啊,那么今天作为就辩论阶段说说,也有还有点合法权益,可以讲一讲,那我就把这个意见讲出来啊。至于说怎么样认定,那就怎么样认定。我也不认为这是一个发扬民主这个会啊,但是在我的观念里头呢,你说上级讲了什么样的任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好像还可以提一提,至于说你提错了、提不对了,你这个该承担什么责任你承担什么责任啊。我只是想说明这么一点;第五点,这个事情反正按照法律程序,我是没有办法,这个怎么说呢,没法说了,是吧?反正我不是那么说的,比如说实实在在不是那么讲的,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说,实实在在也没有那样想。那么说现在,许多证人证言证明我是这么说的,那就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讲,怎么样认那就怎么样认定啊,但是要从事实来讲,我看总有弄明白那一天。因为他没有讲,他根本就没有想这个事,你说一个普通常识是吧?你可以说,现在不用说你是一个高级干部了,你一个初级干部是吧,一个这个基层指挥员也懂得这个军队是党绝对领导的,也不能够说这个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也不能说这个完了以后,你让这个什么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去讨论,一下子把这个中央和中央军委都撇到一边去。这是一个常识范围内的事啊。这就是说情绪激动,他也不会激动到那个那个地方去。说这个事情,我不想说更多的话,因为首长们很多啊,这个而且大部分是这样说的啊,但是我也确实没有那样讲,我也确实没有那样想,没有那样想啊,这是一个问题吧?其他的问题,我请律师给我辩护吧。没了。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谈到,犯罪构成与犯罪终止的问题。讲到犯罪终止,影响犯罪构成刚才被辩护人不是这个含义、不是这个意思,终止并不一定影响构成,犯罪构成和犯罪终止是两个不同概念。第二点,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的终止。对于我国刑法这一条款怎么样和徐勤先在5月19日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终止的意思表示,本辩护人不想多说,试想分析一下,徐不参加执行命令的行为,是否尚处在持续的过程中?

(录像视频到此处结束,庭审并未结束,一直都没有结束。)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八九一代》杂志编辑部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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