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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凡 | 纪念文革: 我的“低种姓”生活

儒家千年教化,自“人之初,性本善”始,国人束发受书便知,不过知荀子另主“性恶”之说。推翻千年旧制度,教化万民十七载,要把“颠倒的历史重新颠倒过来”,“性恶”被发扬光大到空前绝后的“顶峰”。率兽食人者倡之,助纣为虐者从之,在“一张白纸”上,描画出狂野酷烈的历史画卷,足以独步古今。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一场“大革命”的名义进行的。

我的父亲章乃器生于1897年,他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满清帝制、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独裁统治之后,对人民共和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充满希望。他说:“宪法公布以后,资产阶级吃了三颗定心丸,一、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二、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地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父亲的老朋友罗隆基是宪法专家也是人大代表,当时曾兴奋地在人代会上发言说:“中国人民就要有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了,这是多大的一件喜事!”

这两人当时都没有想到,仅仅三年之后,他们会因使用《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而被扣上“右派”帽子。随著国家民主与法制的破坏,与他们一起受难的五十五万“右派”公民及其家属,也因而逐步丧失《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沦为社会的贱民。

一,贱民制度

古为今用,将人分为等级,古今中外皆有之,但正式规定贱民身份的,却不多见。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首陀罗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原住民,处于奴隶地位。在首陀罗之下,还存在着一个没有种姓的群体───贱民,其地位远在前四种种姓之下,俗称

“第五种姓”。按照印度教教义,贱民被称为达利特人,意为“不可接触之人”。

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摩奴法典》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有烦琐的规定。不同种姓间不能同处一室,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倘有触犯者,轻则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开除出种姓的人及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即成为贱民,最受鄙视。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路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并不断发出特殊声音或敲击器物,提示高级种姓者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接触了贱民,回去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种姓制度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种姓之外,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虽然该制度在1947年印度独立时即告废止,但实际上仍顽强存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印度10亿人口中,贱民人数约为1.6亿,半数以上居住在农村。

日本“明治维新”前,华族、士族与平民之间禁止通婚,其下则为贱民,分为两级:一是秽多,二是非人。秽多是在战国末期到江户初期激烈的社会变动中没落的和历来受贱视的人们,为了生活而从事处理死牛死马、清扫、游艺等活计和乞讨等。也有从事农耕者。十七世纪末到十八世纪初,全国统一称之为秽多。

非人与秽多有明确区别,身份更为低下。江户时代的非人,有世代为非人者,也有因犯罪等而从上等身份转落为非人者,但绝大多数是十七世纪后半叶从贫农和城市贫民中出现的没落者。其中登入非人“人别帐”上的称“抱非人”,无住处者叫“野非人”。非人平日以乞讨为生,亦从事贱役,如带领犯人游街和收拾死人等,在风俗上禁止束发。1871年(明治四年)发布的《解放令》,宣布秽多、非人“应与平民相同”,承认他们职业、婚姻、居住的自由。但社会的歧视仍然存在,直到今天,他们仍被称为部落民,在教育、婚姻、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

中国历史上的贱民有乐户、惰民、丐户、□户等名目,形成世袭制度,不得与良民通婚、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得捐钱买官以改变身份。其身份地位的形成,有所操行业上的原因,更有政治、礼教上的原因。其中最歹毒的,莫过于明成祖朱棣将反对他起兵篡位的忠臣妻孥,编入教坊司为娼。

封建时代的贱民,在全社会中所占人数是很少的。乐户的虐政,到清朝雍正帝即位,便下旨予以革除,其后惰民、丐户、世仆、伴当、□户等贱民,也被陆续降旨成为编户齐民,获得人身自由。中华民国元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再度明令:解放□户、惰民、丐户,使其一律享受平等待遇。

1949年以后,开始用户籍制度将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这是一种经济地位的划分,农业人口事实上是二等公民。从政治地位上又将专政对象确定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四类分子”,1957年后又增加了“右派”品种,统称“黑五类”。虽然《宪法》没有规定这些人是“贱民”,但政治上的“帽子”制度,足以令其世世代代不得翻身。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北京之春2026年8月号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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